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省《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醒函》(冀气领办〔2021〕110号)要求,预计12月4至6日早上,我省高空转为脊区控制,风力转弱,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本地累计叠加污染传输,可能导致我省中南部和东部地区出现一次轻度至中度污染过程。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按照经市气象和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商研判,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向全市域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我市定于2021年12月3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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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防护措施
公众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要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必须外出时,尽量徒步、骑自行车、电车或开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采用低消耗、低损耗的绿色办公、绿色生活方式;办公、装修、加工过程要避免或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防疫药品器材器械生产、卫生防疫防护器具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130)要求,依据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除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外),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合理调整检修计划,尽可能在预警应急响应期间进行检修,降低污染物排放。
(1)鼓励全市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和项目,在排放达标前提下保障正常生产。
(2)按照《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的要求,对钢铁、水泥企业实行错峰生产,有效减少污染物积累。
(3)砖瓦、石灰、耐火材料、陶瓷、炭素等高排放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生产调控,其中因工艺设备原因不能立即生产调控的,要立即开展减料降温、逐步压减产量,减排比例不低于50%。
(4)使用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的企业,除保障用电、供暖等民生需求以外的进行生产调控。
(5)其他行业企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防疫物资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非法改装的大(小)金刚和非法改装的4.2米高栏货车通行。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含燃气)上路行驶。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3.面源管控措施。
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外,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要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混凝土搅拌、电气焊等工序施工作业。
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根据湿度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机扫和洒水频次。
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件的除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市水利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全市所有采砂场停止作业。
4. 其它措施
各县(市、区)指导纳入“一厂一策”管理的高排放行业或工序的企业,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同时,紧盯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一步强化人防+技防监管措施,组织力量,强化执法,加密巡查频次,严格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排污总量消减。
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全面禁止秸杆、生物质和垃圾露天焚烧。
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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