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修订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重点向农村等地区倾斜
本网讯(记者贡宪云 通讯员何菲、袁成芳)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幼儿资助水平,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
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经过各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地按规定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予以补助。省财政根据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按照省定生均标准30%的比例对各县给予奖补,省级公用经费奖补资金不得抵顶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支持巩固幼儿资助制度。支持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资助比例一般为10%左右。
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三类,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倾斜。具体占比为基础因素占60%、投入因素占20%、管理创新因素占20%。
办法指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用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严禁将教育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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