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郝东伟)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该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0〕83号)同时废止。新版应急预案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高效有序有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体系。各级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全省地质灾害监测网络、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应急预案对预防预警行动和预警响应机制进行了说明。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对新发现的隐患点,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
在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方面,应急预案提出,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应立即向当地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根据应急预案,突发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4个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对应Ⅰ级应急响应,灾害灾情发生后,由省政府领导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省处置能力时,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对应Ⅱ级应急响应,灾害灾情发生后,由省政府领导应急救援工作。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对应Ⅲ级应急响应,灾害灾情发生后,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对应Ⅳ级应急响应,灾害灾情发生后,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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