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月11日讯(本网、燕赵都市报记者 卢伟丽)好的营商环境是发展之基、活力之源。今年河北两会,省人大代表、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张家口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农工党张家口市委副主委宋美录将关注的目光放到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上。宋美录代表建议,全面规范高速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现状:
配套法规不完善,社会救援机构收费不透明
“各地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了很多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高速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就是其中之一。”宋美录代表在调研中发现,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仍存在收费标准不透明等问题,对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一方面,配套法规不够完善。2019年11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拖车和吊车费用进行了规定;同时《河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也明确将此费用列为政府定价。目前,针对高速车辆救援服务的规定仅限于这两个文件,我省并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宋美录代表
宋美录代表发现,《关于完善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清障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但实际上,各高速经营单位普遍存在将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工作委托给社会救援机构的现象。
“另一方面,社会救援机构收费不够透明。”宋美录代表在调研中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在紧急情况下一般无法选择救援机构,高速救援行业在一定范围内无竞争、无议价,处于卖方垄断市场。部分社会救援机构未进行明码标价,除了政府定价的拖车、吊车费用,其他类似修车、卸货等协商性收费项目繁杂,存在未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详细告知车主的现象。
建议:
健全法规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打击违规收费
宋美录代表认为,要解决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社会救援机构、各级政府监管部门齐抓共管,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使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救援服务回归公益性的本质,确保救援及时、收费规范。
为此,宋美录代表建议,健全配套规定,明确收费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将车辆清障救援工作委托给社会救援机构的行为予以约束。
“其次要完善委托程序,保证救援质量。”宋美录代表建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大救援设备投入,培训专业救援人员,提高救援服务能力。宋美录代表还建议,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加强监管执法,打击违规收费。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行业收费的抽查、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高速公路救援单位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行为。同时,及时公开违规收费企业和高速公路路段,对违规企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进行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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