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沧州市管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段等4条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关于津汕高速、沿海高速、廊沧(京沪)高速公路(廊坊至沧州段)、廊沧(京沪)高速公路(沧州至千童段)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请示》(沧交〔2023〕22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沧州市管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段等4条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标准
(一)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段等4条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要求,分别按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三个系列分类,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客车、摩托车按照同路段1类客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6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计费规则进行计费,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出台的通行费减免政策;要使用合规票据,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请你们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车辆通行费标准。期间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以及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附件:沧州市管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段等4条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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