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河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省妇联权益部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经各自系统内广泛动员,层层选拔,专家评审评定,最终无记名投票评选出“杨某香诉张某杰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等10个案例为“十大案例”。这10个案例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在维权工作方法、途径和机制上有所创新,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借鉴。
今天,一起了解“十大案例”之《杨某香诉张某杰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保护
农村离异妇女财产权益保护
【要旨】
妇女婚后将户口迁至婆家村,土地确权时妇女为家庭成员,离婚后妇女没有承包地,无法维持生活,经过法院判决,将前夫家中承包地的一部分交由妇女,依法维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杨某香、张某杰于1992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杨某香将户口自娘家迁至张某杰村中。二人婚后共有3个子女,长女张甲、次女张乙、儿子张某强。2019年县人民政府在农村土地确权时,向张某杰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方(代表)为张某杰,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及与承包方代表关系为张某杰(户主)、杨某香(妻)、张某强(长子)、张甲(长女)、张乙(次女),承包地确权总面积8.27亩。2020年张某杰为了耕种方便,与本村村民张某勇将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互换,张某杰将互换后的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张某旺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流转合同。2021年7月,杨某香与张某杰离婚,离婚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现杨某香户口尚在前婆家村,在其他村未取得承包地,杨某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杰给付承包地2.75亩。
【调查与办案过程】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的财产权利。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后,法院第一时间向张某杰进行了送达,但张某杰表示已经与杨某香离婚,杨某香没有资格要回土地。主办法官在接待张某杰的过程中,向其明法释理。
法官通过杨某香提交的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了解到该承包合同为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为5人,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为8.27亩,地块共4块,4个地块均为基本农田,并向张某杰释明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以户为单位,该户所有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杨某香对第三人发包给本户的土地,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杨某香在离婚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告知杨某香虽有权利起诉,但只能主张自己应取得部分,并不能代替其子女主张权利。因涉案土地涉及村集体组织,法官多次与村集体组织协调,并由其配合进行调整。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张某杰将家庭承包的8.27亩土地中的1.65亩交由原告杨某香承包经营,承包地块的坐落由第三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予以调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由于农村“男婚女嫁”“妻从夫居”的风俗,农村妇女结婚便将户口从娘家迁至婆家,一旦离婚其在婆家村分得的土地由婆家村集体收回,或由离异丈夫的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离婚女”更是从根本上失去了生存的保障。本案中,原告杨某香虽然离婚,但是长期以婆家承包地作为生存保障,法院通过对土地政策的分析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依法维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在乡村振兴中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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