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面加强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日均费用500元以上抗肿瘤药物限制使用
本网讯(记者张淑会)日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下发通知,全面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省抗肿瘤药物分级划分参考标准(试行),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包括:纳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的抗肿瘤药物;上市时间短、用药经验少的新型抗肿瘤药物,主要指在国内上市时间不满5年或医疗机构使用不满3年的药物(时间界定以通用名药物为准);除新型抗肿瘤药物外,按照药品说明书,总不良反应发生率≥90%或单一不良反应发生率≥60%且在国内上市不满10年的其他抗肿瘤药物;价格昂贵、经济负担沉重的抗肿瘤药物,主要指日均费用在500元以上的药物;所有临时采购抗肿瘤药物按限制使用级管理。除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以外的抗肿瘤药物,为普通使用级抗肿瘤药物。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经培训合格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医疗机构可授予限制使用级药物处方权限。对于高年资的主治医师(获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满5年),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诊疗工作的需要,授予一定范围内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处方权限。诊断明确的肿瘤患者首次抗肿瘤药物处方,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开具。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延续使用限制级抗肿瘤药物,可由符合条件的主治及以上医师或由科室授权医师开具。重新调整治疗方案后(不包括药物剂量调整),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
河北省要求,医疗机构要完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肿瘤及相关专科建设,积极推进多学科诊疗模式,确保临床科学精准用药。要建立抗肿瘤药物遴选评估制度,参照《河北省抗肿瘤药物分级划分参考标准(试行)》,制订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结合药品上市后评价工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每年一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订和调整工作的督促指导。
同时,医疗机构要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定期评估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限制使用级和普通使用级抗肿瘤药物的使用情况等,将抗肿瘤药物处方点评和用药医嘱审核结果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业务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价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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