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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发布区域产品质量整治提升十大典型案例
2021-11-17 10:38:51  来源:固安信息港——固安最大的综合门户网站  作者:  分享:

2021 年以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出整治重点,采取过硬措施,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四大安全以及广告、商标、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开展了深入的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守牢了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

宁晋电线电缆、平乡童车被列为省级区域产品整治提升重点,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打扶结合”“管服并举”,一手帮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一手严打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电线电缆、童车自行车违法违规案件196起,罚没款547万元,移送公安机关3起,行政拘留2人,注销生产许可证17个,关停企业41家,抽检童车玩具产品及零部件、电线电缆201个批次,扣押没收不合格电缆40166米、不合格童车7633辆,会同认证机构依法依规对31家企业54张证书予以暂停。

安全是首责、是底线。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出10 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引导公众提升安全意识,筑牢安全消费、安全生产底线。

平乡县天捷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7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乡县天捷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成品区发现标称“凤凰”牌18型、20型自行车及儿童平衡车1590辆。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商标授权和委托代工协议,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和委托代工协议,生产、销售“凤凰”牌18型、20型自行车及儿童平衡车,涉案违法经营额人民币48万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自行车、平衡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8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邢台巴可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9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邢台巴可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5批次童车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5批次童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GB6675.1-4)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2314辆,涉案货值金额人民币19万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童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5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宁光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8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光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的4个批次电力电缆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铜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等3个批次电力电缆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12706.1-2020)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人民币31万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电力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1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汉北电缆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内管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5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北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RV电力电缆,涉案产品19430米,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内管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做出罚没共计人民币190905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耀弘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河北耀弘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铝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在2021年省级监督抽查中绝缘平均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2706.1-2020)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8月3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涉案产品414米,货值金额人民币1200元。同时发现该公司有1台在用的特种设备(5吨桥式起重机)未进行定期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电力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没收不合格电力电缆414米、罚款人民币183600元的行政处罚。

宏远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4日,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宏远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的铜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铠装电力电缆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2706.1-2020)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106米,货值金额人民币478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电力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做出没收不合格电力电缆106米、罚款人民币100485元的行政处罚。

玺亮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内管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 6日,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玺亮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的铜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2706.1-2020)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1994米,货值金额人民币19000元。同时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BLV电线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涉案产品5700米,违法所得人民币77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电力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擅自生产、销售BLV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做出没收不合格电力电缆1994米、罚没共计人民币12717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昊天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0日,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河北昊天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公司车间成品区发现电线电缆5盘(100米/盘),线体标注:“CCC 通用橡套软电缆YC 2*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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