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借条还款期限已过三年,借条是否已经“过期”,借出去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乐亭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并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对于借条是否“过期”产生了争议。
2014年7月,被告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转账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借条中除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基本信息外,还写明借款人家庭住址以及联系电话。2016年,原告按照借条中写明的被告地址寻找未果。2018年之后原告又多次根据被告预留电话联系被告,均因被告电话停机无法接通。2020年1月、2020年10月,原告曾先后两次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后均撤回起诉。2021年,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以距借条还款期限已过三年为由,认为该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法驳回被告的抗辩理由,判令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原告借款。
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我国法律规定,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超过诉讼时效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于2016年11月前往被告提供的住所地找被告,视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自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开始重新计算。2018年10月,原告多次拨打被告预留的电话号码,2020年1月、2020年10月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行为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原告最后一次起诉后重新计算三年。综上,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并未放弃债权,在诉讼时效内持续向被告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诉讼时效亦不是债务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只有债权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持续达一定期间才会使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张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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