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最新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参照实施。
查询之后发现,之前的管理办法在2022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新办法在收费标准部分,无论是针对个人缴纳的还是单位、经营者缴纳的都没有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费方法方面,新办法有一定调整。另外,新办法特意提到了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后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未按时缴纳的,由县(区)税务局予以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等内容。
收费方法
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居民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代收代缴;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不能覆盖的居民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区(县)征收范围。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级核定信息录入单位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由缴费单位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
收费标准
一、个人
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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