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公示了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张家口市农村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
其中明确了农村地区的界定范围
及认定标准和农村户口迁移政策
和业务受理范围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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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的界定范围及认定标准
农村地区的范围应按照统计部门划分标准,兼顾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具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农村地区的认定应符合保留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未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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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迁移政策
鉴于我市农村集体经济、人口流动等差异,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及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下,农村地区实行以下户口迁移政策:
(一)准予迁移情形
1.对原籍在农村、目前仍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回原籍农村。
2.对因结婚、离异、丧偶等婚姻关系变化、可法定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农村。
3.对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抚养、赡养的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且长期在农村共同生活居住的,可申请直系亲属投靠办理落户农村。
4.因购买城镇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分配等历史原因虽取得城镇户口但实际在农村居住生活,在城镇无固定职业、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另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除外。
5.对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为从事农业生产做出贡献的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和为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所需的人才,经乡(镇)、村两级证明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农村。
以上迁农情形,原则上需取得(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经村委会同意接收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对辖区农村已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不受上述落户条件限制,可依照有关规定在安置地直接办理户口迁入。
(二)不予迁移情形
对享受国家财政供养、拥有正式编制、缴纳城镇社保等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入农村。主要包括:
1.已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军转干部等在编在岗和离退休公职人员。
2.在国有、私有、外资、中外合资大型企业固定工作,享受社保、医保等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口。
以上两类人员迁入农村经发现后,需注销农村户口,在原迁出地恢复城镇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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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受理范围及办理流程
(一)农村户口迁移包括市外农村或城镇迁往本市农村;市辖区(县)、县之间农村或城镇迁往农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辖区公安户籍派出所受理公民申请,经审核材料齐全的上报县(区)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办理;无准迁迁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仍然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特殊疑难情形可实行市、县(区)、派出所三级公安机关会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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