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柳青)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在部分地市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工伤职工在试点城市指定协议机构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
为落实国家要求,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联合印发了通知,同步试点工作。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市和协议机构为:
石家庄 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河北以岭医院
唐 山 唐山市人民医院
秦皇岛 秦皇岛市第一医院
保 定 保定市第二医院
沧 州 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廊 坊 廊坊广安医院
雄安新区 容城县人民医院
省本级 河北省优抚医院假肢矫形中心
明确异地就医人员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
(一)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二)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明确异地就医政策
一、备案管理。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由试点经办机构结合实际确定。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完成备案后,在3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
二、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工伤职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费用结算模式。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医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费用回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手工报销。
三、待遇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四、其他政策。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备案后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关费用。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明确异地就医流程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请可由工伤职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办理,或由参保单位通过“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网报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请”办理。
跨省异地就医试点城市、试点协议机构和经办机构信息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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