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 王祖敏)近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有关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备受关注,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势在必行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表示,中华文化及中华文明是世界上重要的连续发展的文化与文明共同体,由此创造和传承了大量有丰富文化内涵的地名。如夏王朝建立期间发生的重要史事“大禹与天下诸侯集会”的“禹会村”地名保存至今,并促成极有价值的考古发现。
他还举例称,3000年前商代甲骨文中所载的不少地名至今仍然在使用;全国千年以上的老地名分布在无数的城乡聚落、山水湖海等不同地域,展现着中华民族在不同时代对生存空间的开发、认知和创造。
中国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连安说,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人们的社会价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观念自然会融入地名,因此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例如,中国有很多带有“宁”字的地名,如宁波、咸宁、抚宁等,表达出期盼安宁的美好愿望。
同时,由于地名具有较好的稳定性、继承性,很多在社会其他领域已经难觅踪迹的社会观念、地理特征、语言习惯沉淀在地名中,让今天的人们还能了解到历史上多彩的自然、文化现象,使得老地名成为人类文明的记忆。如“鹤壁”一名告诉人们,曾有鹤生活于此。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则从另一个侧面论证了新《条例》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称,一些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在城市建设中逐渐消失,不利于延续历史文脉,而一些大、洋、怪名称,会对文化认同、社区认同产生不良影响。如一个住宅区名称是个“洋名”,久而久之,居民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无形中就会降低。
因此,贺云翱称,中国一些老地名堪称中华文明宝库,是当代传承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资源。《条例》的修订出台,标志着中国地名管理及优秀地名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事业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新《条例》全方位保护地名文化遗产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华林甫表示,新《条例》突出了地名文化保护,不仅在第一条就明确“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是《条例》制定的前提之一,而且专设“地名文化保护”专章,其它各章中还有多条涉及地名文化,彰显了地名文化的重要性,也为地名文化保护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法治保障。
贺云翱教授具体分析道,《条例》对如何做好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作出多方安排。如在《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即地名管理中要坚持保护、传承地名文化,不能擅自更名而导致优秀文化资源的损失。
第五条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即地名命名中,应优先考虑传承、使用当地历史及文化资源,随意起“洋名”的现象必须予以禁止。
第十条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更是明确要求对地名文化遗产实行严格保护。
同时,新《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地名文化保护的职责。华林甫介绍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指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并“制定保护名录”,“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国家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
华林甫认为,这些新增内容,丰富了地名管理内容,提升了地名文化保护的定位。
贺云翱还指出,地名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具备多方面价值的文化遗产,不仅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同样具备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景观的特征。为此,《条例》提出“制定保护名录”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将使地名文化遗产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一样,成为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资源和领域。
“一个地名承载着一方的历史记忆,一个地名‘照亮’着游子回家的路。”华林甫说,地名是载体,文化才是灵魂。新《条例》规定要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非常及时、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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