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期空置房暖气漏水 业主起诉索赔被拒
法院:维权索赔不要忽视举证责任
采暖季到来,部分无人居住房屋的业主办理采暖空置,既可节约开支,也可减少热损。但是,房屋空置后暖气管道出现漏水造成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办理空置后漏水造成的损失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是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20年11月采暖季到来后,因不在该小区居住,李某根据该小区供热公司的通知要求办理了采暖空置手续。2020年12月7日夜间,李某接到楼下邻居电话,说其房屋漏水,导致自家被水浸泡。李某连夜赶往该房屋,发现是主卧暖气漏水,便第一时间联系被告供热公司处理,关闭室外供暖阀门,但此时已经给原告及楼下的两位邻居造成损失,家中家具、地面等浸泡严重,无法居住。李某认为由于被告供热公司未对原告办理空置的房屋暖气阀门关闭或切断,给自己及其邻居造成损失,而小区的暖气改造由某建投公司施工。针对损失,李某与供热公司、建投公司无法达成一致,遂将供热公司、建投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38807元。
供热公司认为,原告办理房屋空置后,被告已按规定关闭了原告家中暖气的进水阀和回水阀,且暖气片漏水地点在原告家中,不属于被告供热公司日常维护范围,是由于原告对家中暖气未尽到自身维护责任造成的,被告供热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对于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不认可,该数额未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建投公司则认为,公司对原告供热实施串改并改造完成后,经过验收改造工程合格,双方签订施工回执单,完成施工。被告建投公司与原告日常使用暖气管道没有合同关系,并且暖气损坏部位施工时并未改动,暖气漏水不是施工原因造成,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办理空置,被告供热公司应及时关闭原告家的阀门,现因被告未及时关闭阀门导致暖气管道漏水,致原告及楼下邻居产生损失,故应对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建投公司施工后已经检验合格,且对房屋内的暖气片没有改动,无须承担责任。但被告供热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房屋损害照片系单方制作,未经鉴定,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房屋业主已按规定办理了采暖空置手续,虽然漏水的暖气片在原告屋内,不属于被告供热公司的日常维护范围,但是该供热公司作为供热的管理单位,理应将办理空置房屋的暖气管道关闭,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尽到管理义务才导致暖气管道有水,进而造成原告屋内暖气片漏水,原告及其邻居家泡水而产生各项损失。因此,供热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因房屋漏水造成自己及邻居各项损失38807元,提供了房屋漏水后的图片,但并没有提供各项损失明细,法院询问原告对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否申请公估,原告认为举证责任在二被告,应由二被告申请,自己不申请公估。由于原告无确切证据证实其损失数额,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小小的举证环节,原告如果及时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据,维权过程将是另一种结果。(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世杰 刘帅 通讯员郭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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