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先生打拼多年,有自己的工厂和商铺,十年前结识了同是做服装生意的代先生。二人在生意上互有往来,且私交也不错。2020年8月,梅先生与代先生一起喝茶时,代先生称自己的生意遇到一点小麻烦,想向梅先生借款十万元,并承诺半年后还清。梅先生并无二话,立即通过支付宝转账十万元。
2021年2月,梅先生惊闻代先生因病去世,而且其在2020年6月已经与妻子离婚,并将所有财产转移到前妻名下。代先生除了借梅先生十万元外,还借了亲朋好友近百万元,且都给了前妻。梅先生联系了几个被代先生借过钱的朋友一起找到代先生前妻,其称自己早已与代先生离婚,代先生的债务与其无关。
如今代先生已经去世,梅先生几个人讨债无门,他们想咨询一下,他们的钱真的要不回来了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代先生在向梅先生借款时已经离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前妻无关,梅先生可以要求代先生的继承人来承担还款责任。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归问题的本源,即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者一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在这个案件中,代先生向梅先生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两个重要条件是债务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梅先生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这笔债务产生的时间是2020年8月,代先生是在2021年2月前去世,但他在2020年6月就已经离婚。从时间点来看,债务产生在代先生与前妻的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因此这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代先生的个人债务。
代先生离婚后又将所有的财产包括向梅先生等人借来的款项转给前妻,无论是从时间点还是财产的用途来看,均不属于是将借款转换为共同财产进行使用,而是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梅先生需要证明该笔款项转给代先生前妻的性质,才能决定是否能够向代先生的前妻主张还款责任。比如代先生转账是出借给其前妻的,则代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债权后,梅先生可以向法定继承人主张还款责任,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提起代为请求权之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梅先生可以证明代先生在去世时尚有其他财产被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也可以向继承人主张还款责任。(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相关新闻
◎版权作品,未经固安信息港——固安最大的综合门户网站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2020. 固安信息港——固安最大的综合门户网站 www.guanxx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guanxxg.com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