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从去年在黑龙江考察期间首提“新质生产力”,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发展新质生产力”,再到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系统阐述新质生产力,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要在科技创新、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下功夫,而且要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从历史上看,法治与科技革命的发生、国家的强大往往相伴相随。自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发生了三次科技革命。在每一次科技革命促进形成新的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法治都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比如,英国十七世纪二十年代颁布垄断法,建立了专利保护期制度,激发了个人科技创新潜能。之后,英国适应科技革命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巨大变革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对生产关系进行调整,为商业活动构建法律秩序,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看,有效的法律制度,不仅使科技成果转化率大大提高,而且催生了一大批高科技企业。借鉴国际经验,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我国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
构建良好法律制度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人类社会就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从历史上看,每一次科技革命都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推动生产力飞速发展,进而要求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与不断发展的生产力相适应。从我国实际看,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同传统生产力相比,新质生产力在发展的动力机制、构成要素的内涵及其优化组合而形成的生产能力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在动力机制方面,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共同驱动催生。在生产力构成要素方面,新质生产力需要掌握高新科技知识和劳动技能的新型劳动者,能够熟练使用一系列高、精、尖设备等劳动资料,对新材料、数据资源等劳动对象进行处理。发展新质生产力,客观上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初步构建起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法律体系框架。宪法层面,把逐步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作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下来。法律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科技创新的要求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专门性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在一些法律中设立了保障科技创新的大量相关法律条款,这些都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系统提升、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当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通过深化改革,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使科研人员、企业、政府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同向发力。
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的内生动力。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科技创新需要科研人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尤其是基础科学研究,探索性强、实施周期长、难度大,通常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需要科研人员保持战略定力,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必须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解除科研人员后顾之忧。要建立科学的科研奖励制度,创新奖励方式,通过奖励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评价制度,防止科研功利主义;建立容错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创新生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有效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造活力。
有效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企业是科技创新、要素创新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确保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企业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比如,数据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要素,需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数据产权归属,制定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以及数据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要完善激励机制,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将我国知识产权宏观政策、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刚性规定;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促进生产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推进创新要素资源高效配置。
面对激烈的科技竞争以及在一些关键核心技术上存在的“卡脖子”问题,发展新质生产力还需发挥好政府作用,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要抓好立法工作,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开展好法的立改废释工作。发挥举国体制优势,依法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科技创新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大力开展协同创新,使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竞相涌现,创造更多竞争优势。创新监管方式,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打击侵犯科技创新成果的违法行为,维护好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作者:杨福忠,系河北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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