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冰墩墩,你的行为合法吗?
在冬奥会的热潮下,吉祥物冰墩墩凭借其憨态可掬的外形迅速火爆全网,成为名副其实的“顶流”。它凭借一己之力创造了“一墩难求”的局面,朋友圈里甚至出现“借墩拍照”。
为了实现“冰墩墩自由”,网友在社交平台上把“冰墩墩DIY大赛”进行得如火如荼,有毛线织的毛线墩,砂糖橘做的橘墩墩,自己画的手绘墩,面粉捏的面点墩等等。
但是,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范畴,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那么,什么情况下对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使用不合法,怎么样能既满足公众娱乐需求而又不侵权?
新京报记者采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倪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他们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解析。
新京报: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冬奥会特许商品有什么特殊性?
倪端:冰墩墩、雪容融是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的吉祥物形象,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其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因此,对于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不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还同时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热门流行的瓷器冰墩墩、毛线冰墩墩、冰墩墩汤圆、冰墩墩表情包等以冰墩墩形象二次创作出的物品是否涉嫌侵权?
倪端:对于多数手动自制冰墩墩的广大网友而言,以自身欣赏为目的,用冰墩墩形象织件毛衣,做个糕点,堆个雪人等行为,并不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但是,《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如果擅自P图制作冰墩墩表情包,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如果该行为未经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张吉豫:我认为表情包是比较容易构成侵权的,它没法构成前面所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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